● (一)明确“工改工”项目的定义。指符合我市政策要求的旧厂房,经批准通过全面改造或者局部改造后作为工矿仓储用途(不包括新型产业用途M0)的改造项目。
●(二)明确资金来源。火炬开发区、翠亨新区和五桂山街道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属地镇街自行负担,其他镇街的项目按照市、镇街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。
●(三)明确奖励对象。奖励对象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“工改工”项目的改造主体,包括村集体等经批准作为改造主体的各类法人、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。
●(四)明确奖励条件。包括申请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项目的用地面积、符合厂房建设标准、符合亩均贡献条件及符合申报时点等要求。
●(五)明确奖励标准。一是改造项目用地亩均贡献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,每亩用地奖励6万元;以此为基础,亩均贡献每增加10万元的,每亩用地增加奖励3万元,不设奖励封顶值;二是实缴税金指入驻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镇街缴纳的增值税(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产生的增值税)、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;三是改造主体可申报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的计算方式。
●(六)明确申报的主要流程。包括每年6月底提出申请,7月底前组织市级部门联审,奖励给改造主体的资金原则应在项目通过联审当年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。
●(七)明确申报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需提交的材料。包括首次申报和非首次申报需提交的材料。
●(八)明确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。包括奖励资金实行计划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截留,改造主体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